杨凌鲁力农机装备有限公司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杨凌鲁力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未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案

【案情简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6月23日检查发现,该公司操作人员正在进行焊接,未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随后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查处。

2023年6月25日杨陵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开展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在2023年6月23日1名操作人员在进行焊接,未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

【查处情况】

杨凌鲁力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未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中的第九条第(六)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六)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 2 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二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检查组发现问题后,整改及时,杨陵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1日向该公司下发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

问题查处后,杨凌鲁力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立即对问题进行了整改,同时召集全体员工对环评、排污许可证等规范进行学习,要求员工严格落实环保规定。

【案件启示】

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落实了《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轻微违法行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不但给企业予以了行政警示,同时给了一次改正的机会,体现了监督和帮扶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