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检查组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5月11日、2022年11月9日粉碎车间设备运行台账显示设备停运,但第三方检测公司在该企业两次自行监测报告中出具了粉碎车间排气筒监测数据。
案件移交后,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因工艺需求,粉碎车间为间断性生产,2022年5月11日、2022年11月9日期间,粉碎车间为停产状态,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与陕西盛中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串通,在自行检测报告中对该车间颗粒物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中弄虚作假类别、提供假信息情节的规定。杨陵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万元。
陕西盛中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环境监测伪造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42.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中违法所得金额不足5万元的规定,裁量标准(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规定。杨陵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6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千元、罚款3千元。
【整改情况】
问题查处后,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立即召开管理人员大会,通报批评管理中的漏洞,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与诚信级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合同,杜绝弄虚作假情况再次发生。
【案件启示】
本案中第三方监测公司与企业串通在车间未生产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报告,真实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成本,不愿为单个排口再次派员监测。经过案件的办理,监测数据造假不只是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同时对监测公司也要进行处罚,体现了国家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