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仁盛特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仁盛特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RPH5N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东新路与姚安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振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赵伟华(执法证号:27110115010)、丁海峰(执法证号:27110115009)联合陕西经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局委托)对陕西仁盛特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环保牌3-TV700467柴油叉车尾气超标排放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抽检,经现场检测尾气排放继续超标。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赵伟华(执法证号:27110115010)、王爱芳(执法证号:27110115014)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赵伟华、丁海峰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赵伟华、王爱芳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检测照片(2023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赵伟华拍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尾气检测情况);

4、现场检测结果小票照片(2023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赵伟华拍摄,证明尾气检测结果超标情况);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经纬检字(2023)第BFD0110号,陕西经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局委托检测)提供,证明尾气排放超标);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27日由现场负责人徐鸽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王振及被授权委托人徐鸽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员工在职证明(2023年11月27日由现场负责人徐鸽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8、叉车日常使用记录台账(2024年1月12日由现场负责人徐鸽提供,证明环保牌3-TV700467柴油叉车该公司使用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