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杨凌火王厨卫店从事木质家具制造,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案
【案情简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4年4月25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随后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查处。
2024年5月7日杨陵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开展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从事木质家具制造,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
【查处情况】
杨凌火王厨卫店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填报的规定。鉴于该公司2024年5月7日被检查,2024年5月12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填报,在5日期限内完成了整改。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条件,杨陵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5日向该公司下发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
问题查处后,杨凌火王厨卫店及时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工作,并在整改过程中虚心咨询环保部门相关业务办理,环保意识逐步加强。
【案件启示】
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落实了《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轻微违法行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不但给企业予以了行政警示,同时给了一次改正的机会,体现了监督和帮扶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