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陕V杨陵环不罚〔2024〕7号
案件名称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1月份、2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对污水厂总排口开展自行监测案
违法企业证号/代码91610403552152424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志强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份、2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对污水厂总排口开展自行监测。
案件来源常规检查
立案时间2024年10月24日
罚款数额(万元)0
不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中的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杨陵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15日
案件类别未开展自行监测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