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销售电价分类结构、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结合国家和我省电价改革工作实际,将陕西电网和榆林电网现行销售电价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个类别,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
二、规范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电锅炉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我省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销售电价适用范围调整涉及到各类用户的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宽。省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