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听证项目 | 听证范围 | 组织部门 | 备 注 |
1 | 城市供水 | 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 |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 不含代征代缴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
2 | 电 力 |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不含代征代缴的基金及附加 |
3 | 管道燃气 | 居民用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 |
4 | 供 热 | 城镇集中供热居民销售价格 |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 |
5 | 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率)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率)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 |||
6 | 城市交通 | 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票价和客运出租车运价 | 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组织听证 |
7 | 教 育 | 公办高校本(专)科学历教育学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 |||
8 | 基本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9 | 有线电视服务 |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入户工本材料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10 | 景 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省、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组织听证 |
11 | 环境保护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说明: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目录。
二、听证事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联动机制或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定价事项,定价机构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