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省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6号)要求,省局制定了《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19日
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专项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6号),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更好服务宏观调控,确保2020年灵活有效的价格调控体系基本健全的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2016-2020年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专项行动计划。
一、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认真研究新常态下价格运行规律,注重价格政策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物资储备等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不断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省局综合调控处、物价研究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13号)精神,制定出台我省具体的实施意见。(省局价格监测分局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加强重要商品价格常规和应急监测,进一步拓展监测范围,依法合理设立价格监测网点,加快推进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价格监测数据的分析运用,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的价格异常波动问题,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提高价格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前瞻性。(省局价格监测分局负责,持续推进)
三、改进价格形势分析制度。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动态,深入研判价格走势,在定期组织召开系统内部价格形势分析会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跨领域价格形势分析会商制度,充分利用外脑资源参与价格形势分析工作,打造价格形势分析品牌。(省局综合调控处负责,2018年前完成)
四、妥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体系,实行分级预警响应制度,做好事前预警防范、事中快速反应和事后妥善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依据《价格法》和《陕西省价格条例》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启动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省局综合调控处、价格监测分局负责,持续推进)
五、创新价格调控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不断扩大平价商店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通过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以保障价格调控、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省局综合调控处负责,持续推进)
六、稳慎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在政府定价策略上突出保障改善民生和陕西特点,让群众看到价格改革成果、有更多获得感。积极稳妥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政策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配套措施。(省局商品价格处、服务业价格处、收费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省局综合调控处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
八、编制重要商品价格指数。构建陕西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体系,对国内外影响大、市场份额高的重要商品,分类编制价格指数,提升我省价格话语权。(省局价格监测分局负责,持续推进)
九、注重舆论引导。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通过“价比三家”等形式,及时发布重要商品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和群众消费预期。积极宣传政府在保供稳价、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局办公室、价格监测分局等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