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卫生局:
按照国家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情况,我们在认真研究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新增和修订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75项,其中新增项目价格23项(含新增子项目11项),修订规范项目价格50项,取消项目价格2项。同时修订特殊卫生材料库3类耗材。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附件中带“*”号的项目为新增项目,其项目价格试行一年,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核定。
2014年新增试行项目价格仍按照陕价行发〔2014〕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修订手术部分)
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修订其他部分)
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取消部分)
4.《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修订部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