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

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管道天然气直达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气量和气价

(一)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气量独立采暖(使用家庭壁挂锅炉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000立方米(含)及以下,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含)及以下,用气价格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第二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000立方米—3000立方米(含)之间,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660立方米(含)之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2倍;第三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3000立方米以上,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5倍。以上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二)我省居民阶梯气价以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用(购)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预购买量的IC卡表用户按购买量执行阶梯气价。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预付费IC卡表用户,按表执行阶梯气价,不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按当年实际充值金额折算的充值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实施前,用户已购买的预付气量不再追溯执行阶梯价格。居民用户新报装用气,在同一执行周期内实际用气月份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气月份数计算分档气量,执行相应的分档气价标准。

(三)我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至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地可根据城市燃气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从严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今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如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和价格无变化,仅疏导国家和省上管理的上中游门站价格和省内长输管道管输价格,可启动居民生活用气上中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四)城市燃气企业因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而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储气调峰成本和减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价差补贴等方面。各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价差收入专户,专款专用。

二、实施范围

(一)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全省管道天然气直达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对以煤层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其他气源供气的市县居民生活用气暂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5人及以上)用气量较大,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家庭,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可申请每档年度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气基数,超出部分按下一档标准执行。

(二)确保城镇低保人群生活不受阶梯气价影响,凡符合我省执行阶梯气价的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当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气价标准执行。

(三)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标准在当地居民生活现行一档气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

三、相关要求

(一)推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城市燃气企业要严格规范执行,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加大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供气安全保障体系,为燃气客户提供全方位、人性化的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加强对居民阶梯气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执行时间

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