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陕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录》是各级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二、政府定价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省级有关部门要对照《目录》全面清理已出台的价费文件,及时予以规范或废止。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监发〔2002〕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定价目录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