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物价直接监督管辖单位名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明确示范区与杨陵区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管事权划分,保证辖区内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展开,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2号令)第九条和《陕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陕价检发[2013]66号)第五条的规定,并结合《陕西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直接管辖单位名单》文件精神,确定《杨凌示范区物价监督检查直接管辖单位名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正面清单制定原则,名单所列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示范区物价部门直接管辖,名单以外的单位由杨陵区物价部门管辖。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与投诉的管辖依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的管辖依据国家和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你单位按照《陕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第四条确定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直接管辖单位名单,并于10月30日前报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联系人:张晓娟 18991293481 )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