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0号)精神,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830元和80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1。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230元和84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每吨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每吨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每吨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高于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2。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每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每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每吨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
1、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各地要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妥善处理,要按现行规定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价格,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减轻经营者负担,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4、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有关规定,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按既定补贴机制中央财政将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财政部将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持合理库存,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
(四)关注行业动态,维护好正常经营秩序。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行业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和省延长集团公司要在2月25日16: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传真电话:029-87291486)。
请各设区市物价局速将此件转至所属县(市、区)物价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