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2013年春季开学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再次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不得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幼儿园不得以捐资助学、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费用。

二、中小学

公办高中不得超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招收择校生并收费,不得在三限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

普通公办高中不得再收取借读费;

中小学校不得以改制名义乱收费。

三、高等院校

高校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

民办学校不得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高校不得超标准收取教材费,教材要按据实结算的原则向学生收取。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有违反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行为。

各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必须在收费场所或便于群众阅读的地方,长期固定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和收费公示表,将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以及退费政策和减免政策等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向社会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单位,将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要公开曝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陕西省物价局价检分局 价格举报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