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市政管理局:
《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关于申请调整供热价格的函》(杨管市政函〔2011〕55号)收悉。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劳动力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群众冬季正常采暖,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精神,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对示范区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供热价格改革
(一)简化用热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调整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二)鼓励热力企业向用户直接供热
示范区热力公司要不断扩大直接供热规模,新建和新增的供热能力,凡有条件直供非居民用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加快热计量价格改革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城建〔2010〕14号)要求,对现有集中供热及采用水源热泵采暖的小区,要加快热计量改造步伐;对新建小区,要全部推行供热计量改革。
二、适当提高集中供热价格
(一)提高热力出厂价格
热力出厂价(到用户热交换站的价格)居民类用热价格由26.5元/吉焦提高至40.7元/吉焦;非居民类用热价格由38.7元/吉焦提高至53.7元/吉焦。
(二)调整居民供热销售价格
按照省上确定的一个采暖季每吉焦可供建筑面积2平方米左右的比价关系,理顺示范区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
按面积计费的,由4.8元/平方米·月提高至5.1元/平方米·月。对热交换站至居民用户的热交换费(即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成本等费用)予以明确,热交换费不超过0.50元/平方米·月,具体标准由小区业主与热交换站运行单位(或物业公司)根据运行成本协商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行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的,基本热价比例按30%执行,计量热价按70%执行。其中,基本热价为1.53元/平方米·月(5.1元/平方米·月×30%);计量热价为0.15元/千瓦时。
(三)调整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
按面积计费的,终端销售价格(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为7.3元/平方米·月。
实行计量收费的,执行非居民类热力出厂价格。
(四)非采暖季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
非采暖季的非居民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热力监管工作
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确保上述规定贯彻落实的同时,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加大对供热价格监管力度,严禁中间环节变相加价,维护用热人合法权益。要对各住宅小区热交换站的运行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正常供热,促进合理收费。
(二)抓好热力生产工作
热力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挖潜降耗,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同时,消化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群众正常采暖。
(三)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标准
本次热价调整后,热力企业除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支线管网建设费等名义向各类用热户收取其他费用。热交换站运行单位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热交换费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供热相关费用。
(四)加大对空置房和不采暖用户采暖费的征收力度
集中供热及采用水源热泵供热的居民小区内,凡是产权明确的住宅,均应收取采暖费。对正常供暖的空置房应全额收取采暖费,按业主要求停止供暖的应按采暖费总额的30%收取基本费。支持供热单位通过法律手段追缴采暖费。
(五)加强供热价格宣传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供热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争取社会各方对供热价格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供热价格调整自2011年11月15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