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和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的实际,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调研和论证,新增和规范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新增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299项,其中新增项目价格84项,新增子项目114项,规范项目价格91项,取消项目价格10项,新增及修订特殊卫生材料5项。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新增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0日起执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手术部分)

    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其他部分)

    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

    附件4:《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其他部分)

    附件5:《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取消部分)

    附件6:《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及修订部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