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11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通知》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公布的价格。
二、国家《通知》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2011年9月5日前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另文公布其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2011年9月15日以后,我局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在省内销售。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供用本通知调整价格的药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四、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在执行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