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认定授牌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领带动广大创业者创新创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7〕53号)精神,现就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名额分配

  认定“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范围是以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创业者为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成功创业人员。

名额分配:各市认定授牌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原则上每个县(区)按1户掌握,总数不得超过所辖县(区)数量。

  二、申报示范户的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陕西省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应一致,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法定代表人,占项目股份不少于30%。

  (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符合对象条件者,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三)吸纳3人以上就业。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三、示范户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在陕所属创业担保贷款者向县(区)人社部门申报,县(区)人社部门应从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中择优向市级人社部门推荐。申报时应附《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申请表》(附件),并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材料。                                                                                   

  (二)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对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的评估认定工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及工作人员进行评审,对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的创业担保贷款者,择优确定为拟认定示范户,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审核属实的不予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省再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四、认定授牌的形式

  认定授牌工作由各市级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省人社厅负责监督检查。

  五、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

  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省人社厅对认定的示范户采用随机抽查评估,重点评估其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和创业服务情况等。抽查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撤销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资格,收回牌匾。

  (一)管理服务工作不规范,1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未整改的;

  (二)不能做好政策宣传、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查实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公平公正

  各市要切实加强示范户认定授牌工作,要严格标准条件,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严肃工作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

 

  附件:创业担保贷款示范户申请表.docx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