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管人劳发〔2015〕40号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杨凌示范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9日





杨凌示范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大学生创业支持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由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被认定单位具体负责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为大学生进行创业实践提供指导帮扶措施的服务性机构。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

(一)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招引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入园创业,协助人社部门对入园大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二)为入园创业大学生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指导、协助创业大学生办理相关创业手续;

(四)提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贷款融资、经营管理课程、市场营销等信息服务;

(五)协助办理入孵大学生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申报种子孵化资金;

(六)协助办理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申报手续,组织入孵大学生企业参加各种创业经验交流活动;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三章 入驻条件及项目类型

第四条 入驻对象为陕西生源、在陕就读或具有陕西户籍,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第五条 入驻创业实体(团队)须由创业大学生独立创办,或参与创办且占有50%以上股份。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创业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 创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主要面向涉农产业、电子信息、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服务代理、家装设计等科技类、研发类和现代服务类创业项目。原则上不引入生产、加工类项目。

第四章 入驻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者正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的,申请入驻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杨凌示范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二)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者已开办企业的,申请入驻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杨凌示范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署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五章 扶持政策及孵化期限

第十一条 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团队),自入驻当月起,2年内免缴场地租用费;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经验交流活动;免费享受创业指导和商务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团队),正常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大学生就业见习单位,享受见习补贴政策;大学生创业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2年期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聘用毕业2年内大学生就业,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给予2年期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配套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和开业手续、证照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业实体(团队)入驻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项目,经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

第十五条 上述各项扶持政策的条件、期限、标准,国家有专门规定或最新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孵化期满的,应迁出孵化基地,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孵化基地要在协议孵化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团队),并协助其做好迁出工作。在协议孵化期内自愿提前迁出,入驻创业企业(团队)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孵化基地,办结入驻期间相关事宜后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七条 入驻创业实体(团队)出现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入驻后三个月未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入驻创业实体(团队)转让致使创业主体不符合入驻条件等情形之一的,由孵化基地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责令其限期(最长不超过30日)退出孵化基地。拒不退出的,将不再享受入驻孵化优惠政策,并按入驻孵化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