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和《杨凌示范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的通知

杨管人劳发〔2015〕39号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杨凌示范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和《杨凌示范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9日


















杨凌示范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


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在示范区范围内实现自主创业,且创业实体正常生产经营连续超过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陕西生源、在陕就读或陕西户籍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人需独立创办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或参与创办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且持有50%以上的股份。

第四条 申请人可采取本人申请或由孵化基地代为申请两种方式申报补贴资金。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实体有关证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出资证明;

(四)近6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与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直接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向申请人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本程序由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杨凌示范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发放操作程序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65号)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5年内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享受一次2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享受补贴险种为养老、医疗、失业三项。

第三条 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缴纳额度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上限以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自主创业毕业生需独立创办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或参与创办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且持有50%以上的股份。

第四条 申请人需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四)与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

自主创业毕业生还需提供出资证明材料、有关证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第五条 人事档案所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向申请人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本程序由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