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关于城镇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示范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示范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创造更加便利的就医条件,综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意见和周边地市有关规定,结合杨凌实际,现对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实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制度。长期在异地工作或退休后长期在异地生活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统计汇总,统一向示范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备案。报销费用时,凭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票据,按我区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有关费用。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地点或居住地、所选择的当地医保定点机构等。
二、实行异地就医电话告知制度。对在外地突发疾病需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和在本地突发急病须前往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示范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予以登记,报销费用时提供出差文件、车票或急诊病历、救护车费用发票及相关医疗票据,按我区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有关费用。
三、实行异地就医自主选择制度。自愿选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报销费用时向示范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自愿的书面承诺,报销比例降低10%。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2014年5月27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示范区财政局。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2014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