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
为规范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保障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领导机构
示范区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由示范区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示范区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共同负责。鉴定领导小组由示范区两级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人和示范区医院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社保中心。专家委员会由区内相关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医院。
二、鉴定申请
符合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条件的参保患者,由本人填写《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提供近半年内原始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近期检查、化验报告单、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1张两寸免冠彩照等资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资格初审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初审条件的讲明原因、予以退回,符合初审条件的,造册登记,报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鉴定审批
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时间确定在每年5月和11月。鉴定领导小组集体开会研究,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时间后,通知专家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指派2名小组成员参与鉴定。专家委员会按照病种随机抽取3名专家(含核心专家1人)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鉴定工作。鉴定结束后,3名专家和2名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参保患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鉴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因病情需要可继续申请。
五、资格复审
参保患者对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于鉴定结果确认期截止时间前6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并按规定提交近1年来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提交鉴定领导小组审议,鉴定领导小组认为确需复审的,按以上程序进行。不按复审时间参加复审的参保患者视为放弃复审资格,通过复审的参保患者可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鉴定专家取消其参与鉴定资格并责令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分,参保患者取消其鉴定结果并不得参与当次鉴定工作。
(二)参加鉴定的参保患者需遵守有关规定,按要求携带有关材料,按时参加鉴定,因患者本人的原因未能参加鉴定的取消当次鉴定资格。
(三)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满足鉴定工作所需的医疗条件。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杨管人劳发〔2013〕64号文件规定执行,与杨管人劳发〔2013〕6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杨凌示范区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2、杨凌示范区门诊特殊疾病专家鉴定委员会
3、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鉴定审批表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2014年6月9日
附件1:
杨凌示范区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赫思远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志强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军辉 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屈正明 杨凌示范区医院院长
成 员:颜冰清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蒋建奇 杨陵区财政局局长
孙建峰 杨陵区卫生局局长
刘会侠 杨凌示范区医院副院长
刘贤宁 杨凌示范区医院医务处主任
由文英 杨凌示范区医院院长助理
张建武 杨凌示范区医院医保科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社保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社保中心主任马小侠同志担任。
附件2:
杨凌示范区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
主 任 :屈正明 杨凌示范区医院院长
副主任 :王存良 杨凌示范区医院副院长
刘会侠 杨凌示范区医院副院长、普外科主任
核心专家:王存良 杨凌示范区医院副院长
刘会侠 杨凌示范区医院副院长、普外科主任
刘贤宁 杨凌示范区医院医务处主任
王卜伦 杨凌示范区医院质控科主任
耿新军 杨凌示范区医院心内科主任
马民禄 杨凌示范区医院呼吸消化内科主任
李世敬 杨凌示范区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赵 明 杨凌示范区医院眼科主任
张 霞 杨凌示范区医院皮肤科主任
李惠君 杨凌示范区医院儿科主任
李 艳 杨凌示范区医院精神心理科主治医师
专 家 :张建武 杨凌示范区医院医保科主任
陈 弢 杨凌示范区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高文聪 杨凌示范区医院呼吸消化内科副主任
金亚娟 杨凌示范区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
胡文华 杨凌示范区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
孙新儒 杨凌示范区医院普外科副主任
高建军 杨凌示范区医院骨科副主任
林占元 杨凌示范区医院儿科副主任
附件3:
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审批表
编号: 申报时间:
姓 名 |
| 性别 |
| 年 龄 |
| 照片 | |
工作单位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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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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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医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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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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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摘要:
主治医师: 年 月 日 | |||||||
医院医保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签字: (盖章) 领导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鉴定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的诊断意见及治疗方案:
签字: 年 月 日 | |||||||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示范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2014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