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防控高温中暑和各类事故发生,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415)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专题部署和落实当前的防暑降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研究解决防暑降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职工在高温天气条件下工作时的身心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身体和生命安全危害。

二、全面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各用人单位尤其是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单位要完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度,根据气象部门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改善作业条件。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在作业场所、值班间、休息室等场所采取有效的通风降温措施,改善作业环境。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必须做好防暑降温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认真落实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发放规定。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天,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615日至9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61日至9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承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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