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发放
操 作 程 序
根据省财政厅、人社厅印发的《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社[2017]40号)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在示范区范围内当年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可按照创业地所属辖区,向对应的人社部门申请标准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失业的残疾人、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本程序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人需独立创办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或参与创办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且持有50%以上的股份。
第四条 申请人可采取本人申请或由孵化基地代为申请两种方式申报补贴资金。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杨凌示范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出资证明;
(四)至少1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与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按照管辖区域提交对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汇总和初审后统一报送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会同财政部门向申请人拨付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本程序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原《杨凌示范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同时废止。
杨凌示范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
操 作 程 序
根据省财政厅、人社厅印发的《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社[2017]40号)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示范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签订合同当年度可享受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从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当年度起,可享受不超过2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一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享受补贴险种为养老、医疗、失业三项。
第三条 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额度,为当年度最低缴费额度单位配套部分。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额度为当年度最低缴费额度2/3。自主创业人员需独立创办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或参与创办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且持有50%以上的股份。
第四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杨凌示范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四)与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
自主创业人员还需提供出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第五条 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按照管辖区域提交对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汇总和初审后统一报送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会同财政部门向申请人拨付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本程序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原《杨凌示范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同时废止。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