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2014527

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工作。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基金收缴、费用结算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杨陵区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费用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解。

第三条 生育保险筹集资金的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缴费标准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职工生育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同,不再另行确定。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急诊、急救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婴儿所需费用不在其中。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为:在示范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全额给予报销。自愿选择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报销;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90%的比例报销。因病情需要转院生育的,全额报销有关费用。

第七条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在产假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生育医疗费用同标准支付。本办法所称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等共计26种。

第八条  生育津贴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一并发放。支付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时间上月度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天数折算后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在生育过程中因医疗事故额外增加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待遇支付的审核管理,对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未造成事实的,对单位和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已造成事实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如数追缴损失的基金,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参保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社会保险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杨凌示范区城镇企事业单位女工生育保险费统筹与报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社会

         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20145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