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工商联: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定于4月中旬在全省开展2019年陕西省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9年4月15日至21日。
二、活动主题
就业政策惠民企,就业服务促发展。
三、服务对象
(一)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同时面向各类用人单位。
(二)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岗下岗职工为重点,同时面向各类求职者。
四、活动内容
(一)提供一次用工指导服务。各市(区)要联合开展用工指导服务,走进产业园区和民营企业,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和政策落实、用工需求、招聘难点等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完善政策、强化服务的意见建议。要针对民营企业特点,宣传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企业知法守法。
(二)组织一次惠企政策宣讲。各市(区)要全面梳理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特别是“降、返、补”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形成惠企政策清单(见附件1)。要通过集中宣讲或走访企业等形式,向企业全面解读政策内容、申办流程和补贴标准,并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三)举办一次系列招聘活动。各市(区)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开展招聘活动。要深入产业园区,利用产业集聚优势,开展行业性招聘活动。要根据企业招用工需求,开展急需紧缺工种的专场招聘。要针对高校毕业生特点,开展行业性、专业性的校园招聘。要针对去产能企业职工、转岗下岗职工,开展专项招聘。要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送岗位入村入户活动,将政策、服务、岗位、培训送到户、送到人。
(四)开展一次集中典型宣传。各市(区)要对在促进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数量较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和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锐意进取并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优秀员工,加强宣传报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树立民营企业促就业、稳就业的良好形象,激励广大劳动者在民营企业工作岗位上奋发进取,开拓创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进一步丰富活动内容,创新组织形式,细化工作安排,将民营企业招聘周打造成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特色品牌。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广泛动员企业和劳动者参与。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二)广泛宣传报道。各市(区)要做好招聘周活动的统筹安排,提前向社会公布,提高社会知晓度和活动参与度。要及时组织媒体进行跟踪报道,重要活动、创新做法、特色举措等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招聘周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中国公共招聘网(www.cjob.gov.cn)设立“2019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专栏。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活动链接,及时将招聘活动和岗位信息上传到中国公共招聘网(具体要求可从http://www.cjob.gov.cn/download/index.jhtml下载)。
(三)做好规范管理。各市(区)要加大信息审核力度,确保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有效,防止就业性别歧视。要制定招聘活动现场安全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招聘活动现场安全有序。
(四)及时统计总结。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汇总招聘周活动情况,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将活动总结、惠企政策清单和“陕西省2019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4月24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联系方式:
(一)中国公共招聘网 张 岚
电 话:(010)84202639/2509(传真)
电子邮件:zhanglan@mohrss.gov.cn
(二)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杜 鑫
电 话:(029)85268411
电子邮箱:3005507@qq.com
(三)陕西省教育厅 杜 斌
电 话:(029)88668867
电子邮箱: dududu55@163.com
(四)陕西省总工会 蔺春玉
电 话:(029)87333924
电子邮箱:87333924@163.com
(五)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高小霞
电 话:(029)87270265
电子邮箱:469750964@qq.com
附件:1.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2.陕西省2019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陕 西 省 总 工 会 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4月10日
附件1
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二)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吸纳)。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五)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六)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二、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政策
(七)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八)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上述内容为全国统一政策清单。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补充本地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形成惠企政策清单,开展政策宣讲活动。
附件2
陕西省2019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市 | |
项 目 | 数 量 |
1. 参加招聘周的企业数 | |
其中:民营企业数 | |
中小微企业数 | |
2. 提供岗位信息数 | |
其中: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 | |
适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岗位数 | |
3. 举办招聘活动次数 | |
其中: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次数 | |
针对贫困劳动力的招聘活动次数 | |
行业化、小型化招聘会次数 | |
4. 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人数 | |
其中:高校毕业生人数 |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人数 | |
就业困难人员人数 | |
5. 维权及法律援助人次数 | |
6. 发放就业政策等宣传材料份数 | |
7. 活动期间服务求职者人数 | |
其中:高校毕业生人数 |
联系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