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院校、省级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和落实中共陕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人才发〔2023〕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选拔、激励机制,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门类齐全、技艺精湛、德才兼备的技能人才队伍,促进技能就业、技能增收,决定在全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

一、总体目标

以“人社工作进园区”为总牵引,以“三项工程”(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劳务品牌培育工程、就业服务提质工程)为抓手,深入推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到“十四五”时期末,陕西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体系不断完善,一体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技工教育培养、技能人才评价、技能竞赛选拔、人才表彰激励和载体平台建设等重点工作。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比例达到1/3。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一批制造业技能人才。围绕我省制造业24条重点产业链,培育一批在产业链供应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能够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提升产品质量的技能人才。争取每年为制造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万人次。

(二)培育一批数字领域技能人才。依托数字产业联盟,重点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能培训,壮大我省数字技能人才队伍,争取每年培养数字技能相关职业(工种)技能人才1万人次、数字领域师资500名。

(三)培育一批新职业技能人才。广泛动员和发动高校毕业生等各类青年劳动者积极参加新职业培训,重点开展媒体运营、网络营销、电子竞技、健康照护等新职业培训,争取每年培养新职业技能人才2万人次。

(四)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立足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提高核心竞争力,培养一批素质高、技能强的服务业创新人才。争取每年培养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20万人次。

(五)培育一批县域技能人才。围绕就业吸纳人数多、发展前景好,具有地域特色、乡村特色、文化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加大培训力度,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建设劳务品牌,力争每个县(区)至少开展1项具有专项能力的劳务品牌建设项目。每年培养县域技能人才2万人次以上。

(六)开展“新技师”培训项目。加大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技师及以上技能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争取每年培养“新技师”5000人次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1.以行业企业为主体,鼓励通过名师带徒、技能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形式,大规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园区用工规模较大的企业建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对企业职工开展培训。

2.发挥好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用,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结合当地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盯劳务品牌建设,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后就业率。

3.改进校企合作模式,推进企业“订单班、冠名班”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用工适配度,确保培训后及时入企就业。建立园区技能人才培训平台,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根据技能人才需求清单,集中培训资源优势,入驻园区建立园区培训中心,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

4.发挥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平台作用,每个基地每年培训不少于1500名高技能人才。鼓励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推广活动,发挥好师带徒作用,积极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培养任务。

(二)培育一批优质技工院校

5.发挥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主阵地作用,建设一批工学一体化技工院校和工学一体化专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和技工院校共建一体化专业,把工厂搬进教室,把教室设在企业,培养一批工学一体化教师。建立工学一体化专业校企合作示范清单。

6.推动优质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和行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深度校企合作,带动其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建立技工教育产业联盟,根据产业需求,优化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技能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7.技师学院要开设预备技师班,积极承担新技师培养任务,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作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评价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工作,给予资金补助。

8.持续实施技工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优化技工院校结构。对标全国优质技工院校,开展技工院校院校长研修交流活动。结合我省产业特点和产业链急需紧缺专业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开展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和招生工作。

(三)推动“人人持证”

9.全面落实“新八级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应备尽备为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推动企业职工“人人持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要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保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人人持证”。

10.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加大考评员、督导员业务培训力度,培养建设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考评人员队伍,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高技能等级评价质量。

11.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结合劳务品牌建设,保障劳务品牌的技能水平,结合地方藤编、陶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结合“乡村工匠名师”等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12.鼓励产业园区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备案为第三方评价机构,为园区中小微企业及广大劳动者提供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紧缺工种评价机构,努力实现园区企业需求工种全覆盖。

(四)做好高技能人才激励表彰

13.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候选人评选推荐工作。实施“陕西省首席技师、卓越技术技能人才、陕西省技术能手”评审选拔,“陕西省首席技师”每年评审60名左右,“陕西省技术能手”每年选拔700名左右。

14.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岗位,实行评聘结合。引导企业将职工技能等级与工资水平挂钩。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具备操作技能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逐步贯通,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要全部贯通,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逐步贯通,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15.进一步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库,开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进入事业单位性质的技工院校绿色通道。每年组织100名左右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定期交流平台。

(五)建立职业技能竞赛队伍

16.举办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各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点组织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以世赛、国赛、省赛为引领,依托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技能比武。

17.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信息系统,选拔建立裁判员、教练员等职业技能竞赛专业人才队伍,重点建设一批我省优势竞赛项目。

18.对在全国技能大赛上获奖的选手给予奖励,对省级选拔赛的承办单位和有关训练单位给予资金补助。鼓励所在市、县(区)和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和补助。

19.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竞赛班,加大竞赛选手梯队培养力度。鼓励企业、院校职工广泛参加国赛精选项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在遴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选拔评审中给予倾斜。

(六)建立重点企业服务清单

20.通过“人社工作进园区”服务专员制度,建立24条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园区重点企业服务清单(见附件1),记录企业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企业职工培训、落实“新八级工制度”、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校企合作培养、组织参加技能竞赛、两类人才贯通等方面政策享受、落实情况。以县(区)为单位,以进园区为抓手建立本辖区重点企业服务清单,确保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执行度,确保惠民利企政策应享尽享。

21.人社部门在培训开班审核时应选择对应培训类型,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管理系统”分类建立产业链技能人才培训、重大项目技能人才培训、产业园区技能人才培训、高校毕业生培训、农民工培训等台账(见附件2-6)。

四、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市(区)要结合“人社工作进园区”,充分发挥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作用,持续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发挥好各类资金保障作用。各市(区)要督促指导企业、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确保企业职工、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人人持证”。

(二)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各企业要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对承担社会化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培训所得收入的50%可用于院校内部分配,在核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其余50%可用于院校公用经费。技工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三)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全程网办,实现培训补贴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线上办理,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使用“陕西省技工教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招生、宣传、学籍等信息管理工作。通过“职业技能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建设职业技能竞赛信息系统,提升技能竞赛统筹管理能力。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举办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宣传、职业教育活动周、715世界青年技能日、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营造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社会氛围。在园区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宣传栏,建立园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选树园区“技能之星”,加大园区技能人才培养和供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