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和管理,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和教育部语用司《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以及《陕西省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助力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提高应用水平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分人工和计算机辅助两种方式。所有应试人员均采用计算机辅助方式进行检测;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应试人员进行成绩复核时,采用人工方式进行检测,其他人员均采用计算机辅助方式测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负责对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的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制定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负责审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站,认定省级测试员、测试视导员资格,选送测试员接受国家级培训,组织编写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用书。

第五条  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简称“省测试中心”)接受省语委办的行政管理和国家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对全省测试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测试试题和测试工作档案,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审核测试站的测试成绩,审验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负责开展测试工作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对省级测试员、测试视导员等进行培训和工作考核;负责开展相关行业系统及社会自愿申请测试人员的培训测试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区)教育局、语委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置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简称测试站)。各测试站负责制定本区域(单位)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组织辖区内测试员参与测试工作,开展培训学习;负责管理应试人员的档案;积极开展推广普通话助力脱贫工作,组织师资参与农民普通话培训等。

第七条  测试站的设立须经省教育厅、省语委办审批同意。

测试站的设置条件为:

1.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

2.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近三年本区域(单位)每年参加测试人数在500人上;

3.有固定的办公经费、有不少于4个测试终端的计算机辅助测试机房,符合规定的测试条件和设施;

4.有负责人及应有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和至少1名兼职人员队伍;

5.有3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6.有本区域(单位)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测试站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1.申请。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向省教育厅、省语委办提出设立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论证报告、《陕西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申请表》、测试员汇总表等。

2.评估。省教育厅、省语委办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3.审批。结合专家评估意见,统筹测试站科学布点等因素,省教育厅、省语委办研究做出批复。

第九条  各市(区)测试站接受同级语委办的行政管理,测试对象为本辖区内的应测人员;各市(区)应积极争取同级编制部门批准,独立设置测试站。各高校、中职学校测试站接受省语委办和所在学校的管理领导,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经省语委办批准的测试站可面向社会接受测试工作。各测试站接受省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及测试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及我省的相关规定,省教育厅、省语委办每3年对各测试站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工作机构、队伍建设、测试工作过程管理以及推普脱贫工作等内容。评估后向社会公布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合格名单。对不能履行职责,不按国家测试规程操作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撤销其设站资格。

三、测试员和视导员

第十一条  在测试站的组织下,测试员依照测试工作规程和测试评分标准进行测试。

测试员要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杜绝自行组织测试行为,维护测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接受国家和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所在测试站组织的业务培训、测试任务、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1.省级测试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由所在单位推荐,通过省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后,由省语委办颁发测试员资格证书。取得测试员资格后,应有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

2.国家级测试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2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教育厅、省语委办推荐审核,通过国家测试机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测试中心、市(校)测试站分两级管理。各级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四条  建立测试员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测试机构在同级语委办的指导下,定期考核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原则上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不称职的不予续聘。对考核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聘期3年。在省语委办组织领导下,视导员对普通话测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与测试业务,助力推普脱贫工作等。

第十六条  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熟悉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语言文字工作的经历,有语言文字管理经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4.具备测试员资格者,还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未取得测试员资格者,应担任过科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领导职务。

四、测试范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下列人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申请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它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八条  应接受测试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

1.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教育专业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水平培训教师和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学校管理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2.广播影视行业人员: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须达到一级甲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4.大中专在校学生:广播影视、话剧表演专业的学生达到一级乙等以上,中文、新闻、外语、旅游、幼教等专业学生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它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5.各行业接受测试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按照该行业系统的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其它人员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第二十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学校学生接受测试。测试站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委授权。

五、测试规程

第二十一条  测试机构应当依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等规章,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报名。在校师生就近在本校测试站申请测试;未设立测试站的院校,可组织到所在市(区)测试机构、省测试中心以及省语委办批准的其它院校测试站申请测试。非在校师生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的市(区)测试机构申请测试。

报名分两种方式,一是网络在线预约和现场确认方式,二是现场报名方式。各测试机构自行决定报名方式。

各测试站每年12月底前,须向省语委办报送下一年度的测试计划、时间安排和测试人数,省语委办汇总后将向社会统一发布,各测试站也应及时公布;要在测试前3-5个工作日,须向省测试中心提交书面测试计划。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分为应试人员培训和测试员培训。

1.应试人员的测前培训:测试站根据应试人员的需要可组织测前培训,帮助应试人了解测试要求,熟悉测试环节。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培训的主讲教师,须由国家级、省级测试员担任。

2.测试员的测前培训:每次测试分配打分任务前,由测试站组织测试员学习传达相关文件、业务知识和测试规范,通报前一次测试的省级复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教材。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使用教材应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写。各测试站不再编写和翻印普通话水平测试使用材料。

第二十五条  考场。测试站负责安排考场。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考场要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测试须知等注意事项。

计算机辅助测试室每个终端不应小于2平方米,隔音良好,有通风、语音通话、信息采集、监控等必要设施。每个终端日测试量不超过30人。

第二十六条  试卷。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国家级考试。由省测试中心免费提供国家统一编制的电子版试卷。各测试站根据需要安排专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省测试中心拷贝,并执行严格的签领手续。存储试卷的电子介质严格按照国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办理。

各测试机构必须做好测试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不得将测试试卷以任何形式事先提供给应试人员。当日测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保存,以便下轮继续使用。整个测试任务结束后,进行封存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  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必须在各测试站的组织下进行,测试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要求。

考场工作人员应佩戴印有姓名、编号和本人照片的胸卡,认真履行职责。

应试人员持有效证件和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经查验无误后,按顺序抽取试题备测。应试人备测时间不少于10分钟。应试人进入指定测试室后,考场工作人员收回备测试题,引导应试人进入测试室。执行测试时,测试室内只允许一名应试人在场。测试结束后,考场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查看监考机监控结果,对于评测失败的应试人采取相应的预案及时处理。测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填写测试情况记录表并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计算机辅助测试前三题由管理系统自动评测给出成绩,第四题由各测试站分配给测试员远程网络打分,形成应试人的原始成绩。

测试机构打分任务结束后,进入为期30个工作日的省级复听审核环节,形成应试人的最终成绩及等级(测试成绩至多保留一位小数)。省测试中心每半年通报反馈一次各测试站的复审情况。

六、测试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应试人测试成绩的凭证。凡测试成绩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者,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省语委办核发,全国通用。

等级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第三十条  照片。等级证书上的照片,原则上应在考试时采集应试人的数码证件照片,并按照证书管理系统程序自动打印生成。

尚不具备采像条件的测试机构,可以在网络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确认时,由应试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数码证件照片。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省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统一使用考试采集照片。

第三十一条  时间安排。全省测试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两个时段集中进行,上、下半年各1次。

各测试站在建立测试任务时,每批次测试的人数应在100-500人之间;每半年测试量在2000人以内的,整个测试环节应在30天内完成;每半年测试量超过2000人的,应在45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审核。省测试中心实行复听审核和复听监测制度。复听审核是指对初评为一级乙等以上的成绩进行审核,审核比例为:10人以下30%,50人以内20%,51人以上10%。复听监测是指对测试站同批次所有测试成绩进行的抽查审听。复听监测的比例为:100人以下5%,100人以上3%,1000人以上2%。

对于复听审核的一级乙等以上成绩存在等级差异的,按照复听成绩予以纠正,如复听审核超过1/3的一级乙等测试成绩存在等级差异情况,则对同批次一级乙等测试成绩不予承认,由原测试站进行重新评定,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该测试站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暂停测试、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

对于复听监测的成绩,如有超过60%的成绩存在等级差异情况,则对同批次测试成绩不予承认,由原测试站进行重新评定。视情节轻重对该测试站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暂停测试、取消测试资格等。

对于测试误差率较大的测试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停测培训或作废测试员证书等。

复听审核、监测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书面复审意见每半年反馈各测试站1次。

第三十三条  验印。等级证书打印后,在照片处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专用章”(钢印),发证单位处套印“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章(红印)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档案。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应试人员报名登记表、汇总表、评分记录表、证书发放表等由各测试站保存,纸质档案保留期为不少于5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  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复》(陕价行函〔2005〕173号)精神,全省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对自愿接受测试的人员按照40元/人·次收取测试费(在校生减半,贫困生凭有效证明免收测试费)。

各测试站须在当地发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测试中心和各测试站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务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七、其他

第三十六条  应试人员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测试站的主管部门或省测试中心提出复核审请。

应试人再次申请测试,应与前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七条  应试人员违反测试纪律要求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测试站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调离工作岗位、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及构成犯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在测试后5年期限内,由持证人向原测试站提出补证申请,持原测试站出据的核实证明,到省测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超过5年的,不予补办。补证缴纳费用与申请测试的费用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2024年1月31日自行废止。本《办法》由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