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文化企业:
现将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中共杨陵区委宣传部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2018年4月16日
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投资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关于加快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杨办发〔2018〕2号)有关要求,现发布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在杨凌示范区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纳税及统计登记的文化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中省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主营业务或项目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列门类;
(四)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股权结构清晰合理,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五)示范区新建的文化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原则上应是正在实施或已完成,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且完成投资额已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类别
新闻出版发行、文化艺术、文化休闲娱乐、工艺美术、广播电视电影等。
三、申报重点
1.文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2.农业特色鲜明的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建设。
3.重点文化企业(有望进入国家统计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或营业收入增长率较高的企业)。
4.文化经营人才、专业人才。
5.原创优秀文化产品。
四、支持方式
贴息、奖励、补助三种方式。申报单位在“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中必须明确申请扶持方式。
(一)补助
1.文化企业物业管理费和租金补助项目。对杨凌示范区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基地的入孵企业给予物业管理费优惠(3年内免收)、房租优惠(3年内免收)。对经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社会投资建设的文化企业孵化器,给予入驻企业物业管理费和房租的50%补贴,连续补助5年。
2.示范区新建文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1%给予补助。
3.对示范区内的文化企业,年度内在示范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当年留存地方财政部分,参照地方留存总额50%的比率予以补助。
4.获批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中省实际拨付到位资金的20%予以补助。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投入参照设备总投入的1%给予补贴。
(二)奖励.
重点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1.每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库的规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直至2亿元以上,参照营业收入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文化企业经营人才、专业人才参照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示范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文化企业在纳税申报且税金入库后,每半年申请兑现一次。
4.对文化企业投资人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策划人(主创人员)转让本企业股权,按实际缴纳的股权转让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的80%给予奖励,若该转让所得用于杨凌投资,则按照地方留成的100%予以奖励。
5.原创影视作品在电视台播出,省级电视台首轮播出的按播出净时长每分钟补助500元,在中央电视台首轮播出的按播出净时长每分钟补助1000元。在主流视频网站首轮播出,对提升杨凌形象有较大影响的视频给予一定奖励。
(三)贴息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项目予以银行贷款贴息。
1.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尚处于利息支付期。贴息一般针对一个会计年度的贷款。
2.对贷款投资文化产业项目的企业,连续3年,按项目当年贷款利息的30%-50%贴息。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所投文化产业项目,退出时按净损失额的10%-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偿。担保文化产业项目的机构,产生贷偿损失的,按照净损失额的10%-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偿。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内容
1.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
4.申请贴息的需提供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5.申请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的由示范区统计局出具认定证明。
6.申请文化企业房屋租赁补助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正式房屋租赁发票、各相关审批报备核准文件等材料。
7.申请原创影视作品奖励的需提供播出时间、时段的证明,影视作品原件。
8.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前期运行情况、项目单位工程结算单、财务发票、汇款凭证。
9.文化企业经营人才、专业人才奖励需提供个人简历和人事部门认定的专业人才资格证书;股权转让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10.获批中省文化项目专项资金应提供中省的批复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应提供相应的认证信息。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全称以及申请资助方式。须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4份。同时需提供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ylwgx@qq.com。
2.所有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向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申报。按要求提供相应文件(项目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2.项目初审。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门汇总后会同示范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3.项目评审。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审,对拟资助项目提出具体扶持资助建议。
4.项目审定。报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5.社会公示。经审定的项目,在示范区管委会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拨资助经费。
(四)地址及联系人
杨凌政务大厦232室联系人:贾驰
电话:87036235 邮箱:ylwgx@qq.com
六、其他事项
1.除文化企业经营人才、专业人才类奖励每半年申请一次外,其余申报项目随时受理,集中审批。
2.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3.申报受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
4.本指南由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