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全面规范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激发教师参训动力,促进教师终身学习,不断提升教师能力素质,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8〕5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杨凌示范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细则(试行)》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王战伟(示范区教育局),87030606
刘慧郡(示范区人社局),87035620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2日
杨凌示范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
管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教师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杨凌示范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以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教师应积极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各类集中培训、远程培训,以及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校本研修。
第三条 教师培训内容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修为主要培训形式。
第四条 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实行学分管理,每五年内须完成累积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任务,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24小时。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教育局主管教师培训业务的职能科室(或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认定机构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六条 由国家、省、市、县(区)等不同级别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分别对应界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四个层次的集中或远程培训,各校组织实施的培训均按校本研修认定。
第二章 学分构成
第七条 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必修30学分,远程培训选修40学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学分(每位教师每年校本研修最高计10学分)。
第八条 集中培训指由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连续集中2天以上(含2天)的脱产培训;远程培训是指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由具有省教育厅认定或认可远程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的,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的培训;校本研修学分主要由研修活动学分和研修成果学分构成,研修活动包括学校、教研组、课题组及相关合作组织(教师研修联盟、区域合作共同体、专题沙龙组织机构等)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研修成果包括教学反思、教学案例、教学论文、校本教材、课题成果等。
第三章 量化标准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集中培训,以每1个学时,按照国家级0.5学分、省级培训0.4学分、市级0.3学分、县(区)级0.2学分四个层次标准换算。
第十条 远程培训学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和培训承办单位依据项目学时规定,在网络平台自动生成。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校本研修活动学分按照以下标准换算。
(一)参加学校、教研组、及相关合作组织(不含课题组)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凭签到册、活动资料等,按照实际的活动学时(每半天按4学时计算,不足半天按45分钟1学时计算),以每1个学时0.2学分标准换算。
(二)中小学教师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主办的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者由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由各级教育学会或其它组织主办的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按以下标准量化:国家级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国家级课题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省级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省级课题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均按校本研修满学分认证;市级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按10学分、9.6学分、7.2学分认证;市级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按9.6学分、7.2学分、4.8学分认证;杨陵区区级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按4.8学分、3.2学分、1.6学分认证。
(三)中小学教师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的教学反思、教学案例、教学论文等,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入当年校本研修学分中:出版著作(译作)按每万字6学分认证;在国外及国家级教育类刊物,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者按满学分认证;其它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按7.2学分认证;《杨凌教研》及其专刊每篇按4.8学分认证。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按其中的最高学分认证。
(四)中小学教师参与校本教材开发工作,示范区、杨陵区教材编写人员在完成编写后,按满分计入当年校本研修学分中。校级教材在完成编写后,按主编满学分,其它人员7.2学分标准一次性计入。
第十二条 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修满集中培训学分,实际超出部分可冲抵远程培训学分,不可冲抵校本研修学分。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修满学分,超出部分均不可相互冲抵或冲抵集中培训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教师脱产参加相关学科领域(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学习2年以上,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全部培训学分。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连续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国家级或省级脱产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但仍须参加校本研修。
第十五条 具有教学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的骨干教师,承担国家、省、市、县(区)四级教师集中培训授课任务的一线优秀教师,参照集中培训的级别不同折算相应学分,分别以每1个学时,按照国家级0.5学分、省级培训0.4学分、市级0.3学分、县(区)级0.2学分四个层次标准换算。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证6学分,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学分,2000字以上另加4学分;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证3.2学分,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1.6学分,2000字以上另加2.4学分。
第十七条 参加由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连续集中2天以下(不含2天)的专题培训、讲座、研讨会、学习交流等活动,按照每1个学时,国家级0.5学分、省级培训0.4学分、市级0.3学分、县(区)级0.2学分四个层次标准换算,并计入校本研修学分。
第十八条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时的岗前培训,但不纳入当年学分登记范围,培训学分从转正后计算并登记。
第十九条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认定并登记培训学分的,须由示范区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定同意后方可认定。
第五章 学分登记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中小学校申报、市县(区)审核、省级认定”的流程,规范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客观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学分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由各级认定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省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学分,由承训单位报省级机构直接认定。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集中培训,由示范区指定机构统一报省级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分。
第二十四条 校本研修学分经个人申报、相关活动组织主体签字认可、学校公示、区教育局初审、示范区教育局复审环节后,由区教育局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和未经省教育厅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或民间组织所举办的教师培训,一律不予登记学分。
第二十六条 在学分认定或登记过程中,各级登记人须签名确认,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已登记学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登记人与申报者均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五年一个周期,由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分登记年度,每年3—4月份经个人申报、学校、杨陵区、示范区逐级统计汇总,省教育厅最终审核认定。
第二十八条 教师可在全省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个人培训学分,打印培训证明。
第六章 学分应用
第二十九条 教师培训学分达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定的培训学分,培训学分合格者,方能注册合格。
第三十条 教师培训学分是教师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年3月7日,由示范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