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陵区教育系统推进“三项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教发[2016]62号

关于印发杨陵区教育系统推进“三项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室、招生办:

现将《杨陵区教育系统推进“三项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杨陵区教育局委员会

2016年10月25日

 

 

 

 

杨陵区教育系统推进“三项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教育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推进中、省、区“三项机制”实施,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鼓励激励校园长、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奋发有为,实现建设省级教育强区和教育现代化目标,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鼓励激励办法

第一条 校园长、教师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条 校园长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教育教学目标任务完成、校园安全稳定、党建工作等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结合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教师鼓励激励工作主要以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业绩、交流到乡村任教、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等结果为依据,结合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三条 校园长、教师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树模、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四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 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学校幼儿园,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授予校园长“优秀校园长”称号。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教师,颁发年度考核优秀奖。

 对于教学效果显著,成绩提升名次进位快的学校和教师,授予“争先进位奖”,给予奖励。

(三)对在教学、教育研究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授予“杨陵区十佳教师”、“杨陵区优秀校园长”、“杨陵区优秀教师”、“杨陵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四) 对其中贡献突出者,分别向示范区和省上推荐为“杨凌示范区十佳教师”、“杨凌区优秀校园长”、“杨凌示范区优秀教师”、“杨凌示范区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及“陕西省模范教师”、“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及“陕西省劳动模范”人选。

第五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教师核发奖金,奖金依据教师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的学校和幼儿园,各奖励5000元,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教师,每人奖励500元。

(三)每三年评选“示范区十佳教师”10名、“示范区优秀校园长”8名,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评选“示范区优秀教师”10名、“示范区优秀教育工作者”10名,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向省上推荐的“陕西省模范教师”、“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陕西省优秀教师”、 “陕西省优秀班主任”、“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及“陕西省劳动模范”原则上从示范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产生;示范区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原则上从杨陵区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中产生。对未曾获得奖励,但确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可破格评选推荐。

(五)对获得省级和示范区级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优秀执教者、师德先进个人称号的教师,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六) 获得“争先进位奖”的教师每人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六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物质奖励。所需奖励经费从示范区管委会奖励基金中列支。

(一)凡获得示范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安排外出疗养。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安排出国培训学习。

(二)获得示范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教师的事迹和材料,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任、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对于师德高尚,业务熟练,教学成效突出,群众满意率高的教师,应当纳入后备校园长人才数据库,予以提拔使用。

(四) 从本年度开始,对在农村学校从教10年、20年、30年以上的教师,经考核后,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增加对应津贴。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每天补助10元生活费。

(五)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教师,在校园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和树优评模上优先推荐。

(六)实施校园长职级制管理,优秀校园长可以晋升高一级。

(七)加大教师的培训力度,每位教师平均每年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每年各列支100万元用于校园长、教师培训。

第七条 校园长、教师鼓励激励工作在示范区教育局及杨陵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教师年度考核由各校园具体实施,校园长及学校、幼儿园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  能上能下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推进校园领导班子成员能上能下,重点解决班子成员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促使校园领导班子自觉践行党纪党规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教环境,扎实推动教育事业良性发展。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局党委任用或聘用的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对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推进校园领导班子成员能下,以局对各校园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教育教学任务完成、绩效考核及校园稳定安全生产、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次被评为后三分之一,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校园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校园领导班子成员。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校园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教育教学质量检测,学校、个人名次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后三名的校园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

(二) 教育教学质量检测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出现倒退三个位次校园班子成员及有关责任人。

(三)教育教学质量检测成绩与全区平均成绩有较大差距的校园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校园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校园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班子成员。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园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园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党组织软弱涣散,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组织部门及局通报批评的校园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

(二)党建工作滞后,一年内收到局两次通报批评所涉校园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

(三)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存在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所涉校园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校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校园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校园领导班子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教育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局党委作出的决定,在校园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教职工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校园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校园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第十八条 校园领导班子成员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校园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局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局负责同志或者办公室对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任免的校园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局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二十条 校园领导班子成员中因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或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校园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二条 在推进校园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局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局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三章  容错纠错办法

第二十四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校园、校园领导、教师个人在教育教学管理、履职担当、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二十六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教育政策界限,坚持把校园领导班子成员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教育教学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教育教学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教育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的关系,客观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教育上级部门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校园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教育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立足围绕教育改革发展大局、促进教育现代化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教育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教育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教育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难以预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校园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校园或本人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教育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根据核实结果,纪检组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申请单位或个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进行复议。

第三十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校园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校园领导班子成员提拔任用、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后备校园长等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校园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校园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校园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教育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开手脚大胆工作。

(二)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加强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四章  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