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教育教学评价工作的 安排意见

杨陵区教育局,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教育评估管理中心,有关学校:

按照《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中小学教育教学评价办法〉的通知》(杨管教发(2021)7号)要求,现就2021年中小学教育教学评价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价学校

上半年:杨陵小学、杨凌高新第三小学、揉谷镇中心小学、元树小学。

下半年:杨陵区第一实验学校、杨陵区邰城实验学校、杨凌高新第二小学、张家岗小学五星校区、大寨中心小学。

二、评价时间

上半年评价时间为5月中旬,下半年评价时间为10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评价程序

被评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中小学教育教学评价办法〉的通知》(杨管教发(2021)7号)规定的评价原则、内容、程序及方法,依据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评价工作。

1.学校自查自评。学校要成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自查自评工作,逐项逐条对照检查,上传网络资料,如实记载赋分,做到“有据可查,客观公正”。上半年被评学校自查自评工作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被评学校自查自评工作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含自评赋分表),向示范区教育局书面报告。

2.正式评价及结果反馈。示范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对被评学校进行正式评价,采取网上评价和现场实地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全面验证,公正赋分,形成评价报告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反馈评价结果。

3.学校整改。学校要对评价报告中反馈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应于本校评价结束后30日内完成,并向杨凌示范区教育局报送整改报告。

4.整改复查。示范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对被评价学校整改工作进行整改复查,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学校,责令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区。

四、有关要求

1.示范区教育局成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示范区教育局局长王西宁任组长,杨陵区教育局局长党新元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教育评估管理中心,全面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2.示范区教育评估管理中心要认真选聘评价专家,开展业务培训,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3.被评学校要严格按照试评时间节点及有关要求,扎实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及时上报上传有关资料。

4.其他学校也要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并于2021年12月底报送示范区教育局。

5.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杨陵区教研室要按照评价办法有关要求,及时提供招生考试及素质教育质量检测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6.示范区教育评估中心要认真总结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