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的通知

          杨陵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示范区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示范区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制定了《杨凌示范区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范本,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