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费和稳就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杨管人社发〔2020〕37号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作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4-14 09:07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所属机构,示范区社保中心,各参保企业: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减轻和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宣传提纲>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50号)和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杨凌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适用范围

1. 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 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参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71号)。

3. 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免减时限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中小微企业免征期限为5个月(202026月),大型企业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24月)。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征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减征期限为5个月(202026月)。

(三)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只需按月正常申报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不需要办理额外的减免申报手续及证明材料。

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但恢复有望;

2. 2020年以来企业出现3个月及以上的亏损;

3. 财务困难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12月。

(三)申报资料

1. 杨凌示范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 2020年第1季度以来的季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 杨凌示范区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

(四)办理程序

杨陵区参保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由杨陵区人社局和杨陵区医保局初审汇总后统一报示范区人社(医保)局,示范区参保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直接向示范区人社(医保)局提出申请。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征得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的意见后,示范区人社(医保)局会同示范区税务局对企业提交的缓缴申请资料审核。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企业携带规定的资料,到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示范区人社局每月5号前将上月批准的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失业补助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

202011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1620/月),按月计发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办理程序

参保企业办理缴费人员减员申报后,职工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从失业当月计发至疫情解除当月,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逾期不予办理。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保留,重新就业或出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计算公式

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1620/月)×享受月数。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普惠政策

1. 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3)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

4)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2. 返还标准

2019年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

3. 计算公式

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50%+(疫情月数×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12)×1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50%先拨付资金,待疫情解除后,补发疫情期间提高的10%

4. 申报资料

1)申请稳岗返还报告;

2)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

3)稳岗措施和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4201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二)小微企业稳岗返还

1. 申请条件

12019年末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

22019年以来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3)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2019末参保人数的20%

4)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2. 返还标准

20193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月)和2019年末参保人数确定。

3. 计算公式

2019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月)×3×2019年末参保人数。

4. 申报资料

1)申请稳岗返还报告;

2)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

3)稳岗措施和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4201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三)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1. 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3)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

42019年末参保人数30人以上;

5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以上;

6)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2. 返还标准

2019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月)和2019年末参保人数确定。

3. 计算公式

2019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月)×6×2019年末参保人数。

4. 申报资料

1)申请稳岗返还报告;

2)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

3)稳岗措施和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4201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52019年第4季度以来的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2019年第4季度以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季报、年报等。

办理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企业携带规定的资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并提出补贴意见,由示范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汇总。其中,困难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的,需经示范区税务局审核后,统一报示范区人社局审定、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示范区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另外一半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以申请缓缴。

(二)已经缴纳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可以退还,由税务部门批量发起退费,对应享受优惠政策所属期内的已缴纳费款进行初审后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金额,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相关信息完成应退费款的审批,按程序于3月底前完成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减免部分的金额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三)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四)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以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七)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减免费款的计算公式为:减免工伤保险费=(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计划施工期)×该项目合同施工期内应缴工伤保险费。

 

附件:1.杨凌示范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x

2.杨凌示范区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docx

3.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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