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示范区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现将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源机构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 ( 2020 J 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杨陵区人社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 度,发现人力资源机构违规收取按政策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 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示范区人社局。
联系人:俞芳熙 电话: 029-87038636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源机构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0〕322 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我省人力资源机构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 险费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人力资源机构代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单位(参保人员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类型执行相应减免政策;人力资源机构(含劳动关系在人力资源机构的劳务派遣人员) 按照我省已明确的划型执行减免政策。人力资源机构不得向被代理的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收取按政策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已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二、各市要高度重视,督促指导辖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向代理单位或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收取社会保险费。要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人力资源机构违规收取被代理的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按政策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 要依法依 规严肃处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