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作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8-29 08:31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示范区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 人社发 ( 2020 ) 22 号)精神, 做好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稳岗返还标准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企业 ,申请 2020 年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100 %, 大型企业参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名单划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执行; 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继续按陕人社发 ( 2020) 4 号文件规定执行。办理程序继续按杨管人社发( 2020 ) 37 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巳按原标准核定发放的参保企业2020 年稳岗返还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提高后的标准核定稳岗返还金额进行补发,参保企业不再提供申请资料。

二、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 一)对参保缴费满 1 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 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二)自2019 年 12 月 1 日起 ,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标准按照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代缴基 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请。

续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 3 、移居境外的; 4、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 , 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 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可继续领取巳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超龄失业人 员只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

三、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一 )补助对象。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 ,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未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 2、参保 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 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补缴历史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 金; 新参保人员满足参保缴费 1 个月(含)以上因本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条件未就业的,可以申领补助金。

(二 )补助标准。按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80%, 最长发放 6 个月。

( 三)执行期限。受理期限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发放期限可延长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 四)补发情形。2020 年内, 对申请时巳处就业状态但之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而未及时申领,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申请补发。

(五)申领流程

线上申领: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网” (http://1.85.55. 147:17007Ii ndex . do )。点击“个人服务 ” 中的“失业保险",选择服务事项中的“失业金申领"。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后,点击“查询",若符合申领条件,系统显示申领人员信息。申领人员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失业待遇信息及社保卡信息),填写手机号码(必填),培训意向(选填),求职意向(选填),并上传本人持社保卡证明的上半身清晰近照,勾选“最终结果以经办机构审核结果为准,点击“登记确认”按钮,完成提交。

线下申领:符合申请条件的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宪成审核,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发放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 一)补助对象。2020 年 5 月至 12 月期间 , 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 参保不足1 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 ,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二 )补助标准。按杨凌示范区城市低保标准, 发放 2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 三)执行期限。受理期限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发放期限可延长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四)申领流程。申领流程参照失业补助金执行。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农民 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同时符合两项 补贴的,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其一。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 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工作要求

(一)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 政治的高度,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不折不 扣落实提标扩围各项政策,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提高政策知晓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做到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全面取消 失业保险金 60 日申领期 限和起始时间界限。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通过线上或线下向参保 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

(三)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运行预警分析,突出保障重点,按照“稳岗返还从严,保 障生活从宽"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生活,重在保生活。要通过信息系统比对验证核实领金人员是否停领失业保险金、重 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形,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强化监 督管理,杜绝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切实维护 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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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