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员中,193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按全省),予以补足。
六、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尚未核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预发待遇调整。
七、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八、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