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示范区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到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转发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8〕18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231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2018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结束后,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0.8%,个人不缴费。
二、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一)实行生育保险费用限额补贴
生育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且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结算,超出标准部分,由本人自付;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具体标准为:
1.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剖宫产医疗费补贴不得超过6000元;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2.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2)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3. 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补贴标准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按女职工生育待遇限额补贴的50%予以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26种并发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补贴不超过2000元。
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时间为准)。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示范区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