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所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7号)要求,经研究,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我区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8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杨管人劳发〔2016〕66号)规定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停止下调,恢复费率。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政策衔接。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企业降本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示范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连续性。
(二)加强参保扩面,确保基金安全。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示范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运行。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示范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宣传,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对政策知晓度,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