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所属机构、统计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现就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用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后,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1%、0.15%、0.25%、0.35%、0.4%、0.5%、0.6%、0.7%。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杨凌示范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工作要求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中省文件精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策。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协作,做好政策衔接。人社和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政策,做好基金风险预警分析;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待遇落实;税务部门要完善征管系统,优化缴费服务,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提供依据。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 杨凌示范区统计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