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杨陵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办理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供养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调查,并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状况、财产状况、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是否给予申请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的意见,并确定自理能力标准,在村(社区)进行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100%的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资金发放
(一)分散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按低保标准的1.3倍每月直接支付到特困人员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统一支付到杨陵区社会福利院。
(二)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15%、25%发放,每月由民政局直接支付到实际照料护理人账户。
一季度以来,为44户45人发放供养金,共计10.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