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杨陵区《关于印发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杨政办发〔2016〕65号)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较大且家庭困难的对象,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办)申请医疗救助。
我区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含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审核同意救助的对象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委托代发金融机构实行资金社会化发放。医疗救助按照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的方式进行。
1、资助参合参保:对我区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1)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对象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3、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医疗费用按比例实施分类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比例救助,无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90%比例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年;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按照80%比例救助,封顶线12万元/人·年;因病致贫对象按照50%比例救助,封顶线10万元/人·年。
2018年一季度,通过门诊救助、“一站式”救助、医后救助等方式,救助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贫困群众,累计医疗救助658人次,发放资金 110.71万元,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