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医疗救助政策(城乡一致)

申请条件:(1)农村五保户、低保户;(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重度残疾人、危重病人或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造成当年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其中,对于上述人员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医疗事故、酗酒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工伤等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申请享受城乡大病救助。

政策标准:(1)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城乡低保对象、患特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万元;(3)其他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4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程序:

(1)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①救助对象向所在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②镇(办)对医疗救助对象申请资料及时核查张榜公示后上报区民政局;③区民政局对上报资料及时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杨陵区定额门诊救助卡》;④救助对象持救助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或购药。

(2)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①到已开展即时结算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②到未开展即时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以及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 →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资金发放途径:区民政局统一发放个人提供的存折账户。

承办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8701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