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杨凌示范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10号)精神,切实做好示范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两项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第三条实施两项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切实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从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科学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两项补贴制度与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与示范区现执行的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四)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规范有序。

(五)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二章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补贴方向:主要补助困难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第五条补贴对象:具有杨陵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

第六条补贴标准

(一)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20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本人为杨陵区户籍;

(二)残疾人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所在家庭必须为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八条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低收入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本人为杨陵区户籍;

(二)残疾人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3级;

(三)残疾人本人年可支配收入高于杨陵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杨陵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第三章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补贴方向:主要补助重度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

第十条补贴对象:具有杨陵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第十二条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包括:

(一)一级、二级视力残疾;

(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

(三)一级、二级智力残疾;

(四)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五)一级、二级多重残疾。

第四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四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十五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六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中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五章 申请、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

(一)申请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事宜既可由残疾人本人办理,也可由其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残疾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

(二)申请时间: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20日

(三)申请资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资料包括:

1.残疾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本人所在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者,填写并提供《杨凌示范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者,填写并提供《杨凌示范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二)。

(四)提交申请资料。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将上述申请资料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

第十九条 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资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条 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资料报杨陵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杨陵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杨陵区残联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杨陵区民政局审定。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二条 审定。杨陵区民政局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进行审定,最终确定申请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补贴待遇,并在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会同杨陵区残联将审定的享受补贴待遇者的名单和补贴标准,以及申请表一并报杨陵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以文件形式将审定享受补贴待遇的人员名单和补贴标准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已经享受补贴的残疾人,由杨陵区残联每年对其资格重新进行复核、审批,并报杨陵区民政局审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三条 资金筹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示范区、杨陵区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补贴后不足部分由示范区、杨陵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杨陵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第二十五条 补贴发放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发放。

(二)每年第一季度补贴资金发放前,杨陵区民政局、残联要联合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其所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至少5天,无异议后通知杨陵区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由杨陵区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杨陵区财政局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减扣等现象。

第二十六条定期复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补尽补、应退则退”。杨陵区民政局要会同杨陵区财政局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复核制度,采取抽查和补贴对象主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在每年4月份、8月份对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对于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补贴对象,要及时终止其补贴发放。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由杨陵区政府负责,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落实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由杨陵区民政局负责,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每半年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杨陵区残联发挥 “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严格残疾证发放管理,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审批及年度资格复核工作。

第三十条 示范区、杨陵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管理,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要会同示范区财政局,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督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绩效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示范区、杨陵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涉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杨陵区民政局、残联和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18周岁以下残疾人”指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不包含18周岁残疾人;“18周岁以上残疾人”指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包含18周岁残疾人。

第三十六条 示范区管委会以及示范区有关职能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