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握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将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区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是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治疗费较大不能负担、子女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或家庭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杨陵本地居民家庭和个人(包括持有居住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对象应填写《杨陵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街道可先行受理。对于不具有杨陵户籍或不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其实际居住地镇、街道协助向杨陵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受理。公安、市政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街道或区民政局、区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四、审核审批程序
深化“救急难”工作,简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把临时救助的审批权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下放到镇(办)。镇、街道办在接到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然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由区救助管理站统一按生活无着落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区救助管理站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及困难程度发放救助金,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不得超过两次,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1.突发事件救助标准
(1)火灾:烧毁房屋3间以上(含3间),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救助10000元;烧毁房屋3间以下,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救助8000元;烧毁房屋1间以上,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救助5000元。
(2)家庭成员因溺水、车祸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救助5000元。
2.危重疾病救助标准
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方可申请临时救助。个人支付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救助10000元;个人支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救助5000元;个人支付医疗费在0.5万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救助3000元。
3.其他救助标准
对一般生活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为2000元,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家庭成员患慢性病需要长期用药治疗的困难家庭救助3000元。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转介服务。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街道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镇、街道要及时予以转介。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遭遇困难情形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救助站要积极主动救助,提供临时食宿、衣物,对于身患疾病的要送医救治,能提供家庭详细地址的为其购买车票和支付路费,协助返乡。对家庭住址不详的要通过公安、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帮助寻亲,协助其返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我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镇(街道)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相关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通过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群众的救助申请,由服务窗口受理并对信息进行分类,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按程序进行办理;对于需其他部门办理的要实施工作转介,及时予以转办,并当场告知当事人负责处理的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要逐步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强化资金保障。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区财政局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以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加强能力建设。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我区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科学整合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和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多种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要通过社会救助热线,开设社会救助微信、微博服务平台等方式,畅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镇(街道)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区纪检委,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