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2-02-24 08:53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全省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健全多层次救助体系。加快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差异。有序开展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业务。加强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强化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

(三)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拓展“物质+服务”救助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依据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的类型和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四)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低保、特困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动态管理,按照特困人员和A、B类低保对象一年一次、C类低保对象半年一次开展核查。

(五)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健全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三、加强专项社会救助

(六)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等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和重特大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出现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实行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的医保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七)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对于经鉴定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采取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等措施,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八)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评估,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通过公租房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优先进行保障。推进公租房“一网通办”和申请常态化受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对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通过实施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安全。

(九)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社会救助对象实行重点扶持,优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促进就业创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十)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针对多灾易灾地区,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涝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十一)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十二)发展其他帮扶工作。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十三)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给予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于特殊个案,可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严格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采取分级审批、分阶段救助、跟进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

(十四)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街面巡查、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流出地县级政府要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流入地政府要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相应救助。

(十五)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应急预案,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根据公共事件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强化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六)发展慈善事业。支持各级慈善组织参与帮扶救助工作,促进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按照法律法规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对有突出贡献的推荐申报“中华慈善奖”。

(十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扶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事务性或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十八)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在系统中发布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救孤助残等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

六、健全长效机制

(十九)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协助困难群众申办相应救助保障或提供帮扶服务。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二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制度,细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通过设立“救助助理”等方式,科学评估救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方式。

(二十一)优化简化服务流程。加快推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授权乡镇(街道)履行审核确认权限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规范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简化民主评议程序,推广社会救助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创新做法。

(二十二)加强信息化管理服务。依托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借助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e救助”等“掌上办”服务。加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予以配合,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二十三)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规范购买服务流程和内容,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夯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和资源统筹管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绩效评价。

(二十五)提升基层能力。充实基层社会救助人员力量。村级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服务能力。

(二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