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类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管委会报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中省和杨凌示范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或经示范区国资委批准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
(四)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中省和示范区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七)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八)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九)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十)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不主张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危、敏感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一)无资金结付保障的PPP(含BOT、BT等多种模式)境外投资项目。
(十二)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示范区国资委审核或管委会有关部门审批:
(一)主业范围以外的股权项目、不占控股地位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主业范围以外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确因防范风险等需要新设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四)中省有关部门和管委会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出要求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上报前,报国资委核准:
(一)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注资。
(二)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境外股权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