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国资委权责清单
一、权力清单
(一) 核准监管企业章程。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公司章程。
(二)审核监管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0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2.《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1条: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5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三)审核监管重大投、融资事项。依据:1.《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5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378号令)第13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四)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8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4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五)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确定薪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六)核准监管企业工资总额。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 号)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七)建议任免监管企业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或推荐提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推荐提名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八)监管企业预决算、清产核资管理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依据:1、《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66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4、《国有企业清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的监督管理部门。
(九)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股权)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审核。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管委会批准。
二、责任清单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管委会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和脱钩移交工作;
(二)提出管委会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审核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根据管委会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审核、修订、制定监管企业公司章程;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国有股权管理、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负责管委会作为出资人的投资、入股、分红及基础建设项目的核算、统计和报表;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和清产核资工作;
(四)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企业自主创新,负责与有关部门衔接协调解决所出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务监督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日常动态监测工作;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组织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负责管委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六)负责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按照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和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并组织实施;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指导监管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七)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指导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承担所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审核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管委会企业与央企、省企的对接合作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管委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依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十一)负责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十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负责对监事会和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
(十三)负责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指导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十四)依法对杨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