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时限 | 收费依据 | 备注 |
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 受理5日,审核20日,送达10日(不含专家考核评审时间) | 不收费 | |
2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计量法》第十二条 |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 受理5日,审核20日,送达10日(不含专家考核评审时间) | 不收费 | |
3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计量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 受理5日,审核20日,送达10日(不含试验、专家考核评审时间) | 不收费 | |
4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计量法》第二十条 |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 受理5日,审核20日,送达10日(不含技术考核时间) | 不收费 | |
5 |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计量法》第十九条、《标准化法》第十九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事权下放委托有关问题的函》(陕质监函〔2017〕6号) |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 受理5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45个工作日内,资质审核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 不收费 | |
6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 定 | 《计量法》第十九条、《标准化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事权下放委托有关问题的函》(陕质监函〔2017〕6号) |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 不收费 | ||
7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 《计量法》第十四条 |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 受理5日,审核20日,送达10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 | 不收费 | |
8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 受理5日,审核30日,(不含产品检验时间),10日内颁发证书。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