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64 发表时间:2017-09-17
点击数:部门 |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 | 受理单位 | 自贸区受理大厅食药监窗口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87035367 |
服务的主要内容 | 食品生产许可 | ||
办理依据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
申请材料 |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7.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公示、打证。 | ||
事项编码 |